四、甲為交通警察,某日於執行勤務時發現乙未戴安全帽、超速且騎乘違法改裝機車。 甲攔檢後發現乙為 13 歲少年,且根本沒有駕駛執照。甲要開單處罰時,乙苦苦哀求, 並直接脫下自己手上之限量造型玩具手錶給甲,希望甲網開一面。甲見該手錶價值 不菲且四下無人,默默收下手錶後,告訴乙其違規多項,但願意予其自新機會,希 望其以後不要再犯,便予以放行。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一.甲涉嫌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122)條
1.甲為交通警察屬於刑法上之公務人員合先敘明
2.甲於執行勤務時默默收下手錶後,告訴乙其違規多項,但願意予其自新機會,希望其以後不要再犯,便予以放行之行為,造成了國家法益受侵害.
3.甲為交通警察故開紅單為其執行勤務之主要職務上業務,甲予以放行未開單之行為,屬於不作為且違背了職務上需做為的義務.
4.交通警察於執勤時開紅單係屬依法令規定之行為態樣,故甲有保證人地位.甲見該手錶價值不菲且四下無人,默默收下手錶亦具有排它支配性,當下甲具資
訊上的優勢.
5.甲在法律上有開單的義務.能開單卻不開單之不作為行為,與因積極發生結果者同.
6.甲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122)條
詳解
甲有可能犯了公務員受賄罪
1.客觀上 甲有收受乙之有價值的手錶<也有放行乙之結果<中間有因果關西之純正身分犯
2.主觀上甲有故意放行之意
3.甲無阻卻違法也無阻卻罪責
4.甲因為是純正身分犯身分<有行為就觸犯了此罪.故成立公務員受賄罪
詳解
甲為交通警察係為公務員身分,先行敘明,發現未成年少年乙未戴安全帽,超速且騎乘違規改裝機車之行為,已夠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項,得舉發乙之違規行為,然甲收下乙之手錶,並接受乙之不為製單舉發祈求,已有對價之關係,應成立
詳解
單純練習
(一)甲收受乙交付之手表,因而不開單的行為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收賄罪
1.甲為交通警察,屬於本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身分公務員」,其職務為取締交通違規。於執行職務時,收受乙所贈之手表,因而原應開罰單卻不開,符合違背職務行為。甲主觀上有違背職務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本罪。
4.手錶依本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二)甲任乙離開的行為,不成立本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逃脫罪
1.乙是否符合本罪要件「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1)所謂「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意旨人身已在公權力拘禁或監督之下並且持續當中。
(2)乙僅違反行政義務,不符合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構成要件不成立。
2.甲不成立本罪。
詳解
濫權 收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