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威脅A還錢否則對A不利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要件。
客觀上,甲已表示,若不還錢則將對其不利一事通知A,且A因此而心生畏懼。主觀上,甲亦具有恐嚇之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甲潛入A宅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未經過A的允許,而有侵入A宅的行為。主觀上,甲具有侵入之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三).甲持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87條之加重危險物品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為要件。
客觀上甲所持之手槍具有殺傷力,具有作為軍事用途之功能,且甲主觀上具有持有之故意,甲持有手槍之目的,亦是在於作為非法暴力討債之用,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187條之加重危險物品罪。
(四).甲朝A開槍射擊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1).前審查階段: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以客體發生死亡結果為成立要件,本例中,A未發生死亡結果,故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2).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欲殺A,卻誤充氣娃娃為A而射擊,發生[不等價客體錯誤],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採[法定符合說],即行為人行為時認識到欲攻擊之客 體為[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即為足以,本例甲欲攻擊之客體為A為自然人,故其對殺人之事實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具殺人故意。
客觀上,無論依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或實務[形式客觀說],甲對充氣娃娃開槍,均已達到著手之程度。
(3).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4).其他可罰性要件:
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本例中,甲對充氣娃娃開槍,係屬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之[客體不能],但甲該行為有無危險,通說採[重大無知理論]判斷之,惟甲誤充氣娃娃為A開槍,乃一般人認知上均可能犯的粗心錯誤,並非出於重大無知,職是,甲的開槍行為仍具危險性,故不得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5).小結: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五).甲開槍射擊充氣娃娃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充氣娃娃為A所有,係文書,建築物以外他人之物,甲開槍射擊充氣娃娃,乃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A。
主觀上,甲欲開槍射A,誤將充氣娃娃為A而射擊,故甲對毀損並無認識,至多有過失。
依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惟刑法不罰過失毀損。
(六).競合(代結論):
甲一開槍的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187條及刑法第306條,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僅從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再與恐嚇A所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50條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之。
甲威脅A10天內還錢,否則對A不利 => 恐嚇
甲潛入A宅 => 無故入侵民宅
甲誤以為充氣娃娃為A而射擊之 => 不等價客體錯誤 => 阻卻殺人故意
=> 論以毀損 => 但毀損只罰故意 => 故判定無罪
綜合上述甲即論以恐嚇罪及無故入侵民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