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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4401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幫派分子,專以替人討債收取報酬營生。因 A 積欠乙公司新臺幣 100 萬元屢催 不還,乙公司乃委託甲催收。甲遂出面威脅 A 必須在 10 天內還錢,否則將對 A 不 利;惟 10 日後,A 仍未還錢。甲大怒下,通知 A 將隨時開槍取其性命。A 甚為擔 心,遂以自己外型訂製極似真人的充氣娃娃,放置於客廳靠窗處。某夜,甲果真潛 入 A 宅,誤以充氣娃娃為 A,遂朝其射擊一槍後,逃離現場。試問甲之刑責如何?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見朕騎姬

(一).甲威脅A還錢否則對A不利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要件。

     客觀上,甲已表示,若不還錢則將對其不利一事通知A,且A因此而心生畏懼。主觀上,甲亦具有恐嚇之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甲潛入A宅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未經過A的允許,而有侵入A宅的行為。主觀上,甲具有侵入之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三).甲持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87條之加重危險物品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為要件。

     客觀上甲所持之手槍具有殺傷力,具有作為軍事用途之功能,且甲主觀上具有持有之故意,甲持有手槍之目的,亦是在於作為非法暴力討債之用,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3).小結:甲成立刑法第187條之加重危險物品罪。


(四).甲朝A開槍射擊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1).前審查階段: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以客體發生死亡結果為成立要件,本例中,A未發生死亡結果,故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2).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欲殺A,卻誤充氣娃娃為A而射擊,發生[不等價客體錯誤],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採[法定符合說],即行為人行為時認識到欲攻擊之客 體為[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即為足以,本例甲欲攻擊之客體為A為自然人,故其對殺人之事實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具殺人故意。

     客觀上,無論依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或實務[形式客觀說],甲對充氣娃娃開槍,均已達到著手之程度。

 (3).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4).其他可罰性要件:

     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本例中,甲對充氣娃娃開槍,係屬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之[客體不能],但甲該行為有無危險,通說採[重大無知理論]判斷之,惟甲誤充氣娃娃為A開槍,乃一般人認知上均可能犯的粗心錯誤,並非出於重大無知,職是,甲的開槍行為仍具危險性,故不得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5).小結: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五).甲開槍射擊充氣娃娃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1).構成要件:

     客觀上,充氣娃娃為A所有,係文書,建築物以外他人之物,甲開槍射擊充氣娃娃,乃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A。

     主觀上,甲欲開槍射A,誤將充氣娃娃為A而射擊,故甲對毀損並無認識,至多有過失。

依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惟刑法不罰過失毀損。


(六).競合(代結論):

     甲一開槍的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187條及刑法第306條,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僅從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再與恐嚇A所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50條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之。

詳解 提供者:楊士層

甲威脅A10天內還錢,否則對A不利 => 恐嚇


甲潛入A宅 => 無故入侵民宅


甲誤以為充氣娃娃為A而射擊之 => 不等價客體錯誤 => 阻卻殺人故意 

=> 論以毀損 => 但毀損只罰故意 => 故判定無罪


綜合上述甲即論以恐嚇罪及無故入侵民宅罪!

詳解 提供者:b0981221660
不會
詳解 提供者:b0981221660
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