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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711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無業並染上毒癮,常與父親 A 發生激烈爭吵,甲對 A 懷恨在心,A 則揚言要教訓 甲,讓他回歸正途。某日,甲缺錢買毒,回家向 A 要錢,A 拿起球棒但未舉起,稱 甲如果再要錢,就要棒打教訓。甲不假思索拿起木椅擲向 A,A 跌倒受傷流血,憤而 提告傷害,甲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施以防衛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小德

最近親屬間的攻擊須踐行三階段防衛 

甲應先迴避->防衛->攻擊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甲傷害a的行為,成立刑法280第一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一客觀,因果、可歸責;主觀故意
二正當防衛?
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觀:防衛意思客觀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適當、必要、非權利之濫用
侵害之現在:
實務見解: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是否終了為準。未來與現在,以侵害行為是否著手為斷。
經查:拿起:著手:
學說見解:有效防衛說:如不法侵害已達最後有效防衛之時間,則屬現在之侵害。所稱點,指過了這個時間點,防衛者必需承擔法益侵害之風險。
小傑:未達著手、飛鼠現在之侵害,不得主張。
此外,通說認為對於具有特定親屬關係,應優先採取迴避手段,不具有迴避可能性時使得行使防衛手段,否則屬權力濫用。

無其他組、罪責(為父親)、成立

詳解 提供者:fiesta
防衛過當
詳解 提供者:YiWen

請問甲可否成立誤想防衛,進而論以過失傷害呢?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正當防衛不問法益衡平性,但防衛行為需受適當性與必要性之檢驗,防衛行為之種類與方法應與侵害行為相當,而學理上稱之"權利濫用保留",如防衛者顯無責任能力、輕微侵害、自己之瑕疵原因行為、最近親屬間關係等情狀下,其防衛權予以限制,應採迴避侵害為優先,僅在侵害無迴避可能性時始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否則不德主張阻卻違法至多減免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