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自證己罪而享有拒絕證言權及緘默權
任何人都不能強迫他人說出不利於己的陳述,此為不自證己罪的權利,顯諸於被告則為緘默權,若為證人則為拒絕證言權。
(二)拒絕證言權的目的
避免證人陷入真實陳述選擇控訴自己或與自己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陳述不實受到偽證罪的處罰,或者不為陳述受到罰鍰的三難局面。
(三)若檢察官未告知得拒絕證言權
1.乙享有拒絕證言權
甲與乙具有181條所列的身分關係,因此檢察官應依照第186條第2項踐行告知義務。
2.侵害拒絕證言權得法律效果
本案中為虛偽陳述,檢察官未為告知得拒絕證言,縱使具結也不生合法效力,因此具結不生效力當然不可以論以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