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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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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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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57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57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係夫妻,惟婚後感情不睦,遂協議離婚,雙方並連同證人丙、丁於離婚 協議書上簽名,且辦妥離婚登記。嗣乙女以證人丙、丁不知彼等有離婚之真意,而 係丙、丁遭甲男施詐而應允簽名為由,主張該協議離婚應屬無效,乃向法院請求確 認其與甲男間之婚姻關係存在。若乙女主張之事實,經法院查明屬實,則甲男與乙 女間之婚姻關係是否仍存在?又若甲男於上揭離婚登記後,旋即與善意且無過失之 戊女結婚,則甲男與戊女結婚之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