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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法概要#46172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下一子丙。丙出生後,甲、乙二人就丙應從父姓或母姓, 各有堅持,爭執不下。於此情形,丙之從姓,應如何解決?又,丙成年前,是否可 能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其姓氏?丙成年後,得否未經甲、乙二人同意,自行決定變更 姓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茉茉·貝莉雅·戴比路克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