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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22596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一同協議殺害丙。兩人遂於丙於公園散步時,一同對丙拳打腳踢。丙被打得 血流滿面時,向兩人求情。由於乙是丙的國小同學,乃起憐憫之心,乙隨而停止打 丙,並要求甲也停止,但甲不為所動。乙見甲繼續打丙,只好旁觀而任由甲殺死丙。 請問甲、乙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Agathe
(一)甲乙對丙拳打腳踢的行為,傷害致死罪共同正犯 (二)乙停止打並要求甲也停止的行為,不成立中止犯
詳解 提供者:opo
1.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甲乙協議共同殺害丙與一同行為致丙血流滿面,故甲乙有殺人之故意。 2.乙之刑責:乙與傷害之時起憐憫而終止亦因勸阻無效,恣甲殺死了丙,故乙無法成立終止犯,乃為271之共同正犯,因甲憐憫中止繼續打乙,得減輕刑責。 3.甲刑責:依殺人既遂論處,刑271第一項。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殺丙的行為,成立271殺人罪
主觀,故意
客觀,因果、可歸責、無阻卻違法、罪責、成立

二乙打丙的行為,成立271、28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共同行為之分擔、共同行為之決意,該當本罪

乙得否主張27中止未遂?
27:中止犯
1與單獨犯罪不同,共同犯罪之危險性較高,且不會因其中一人之中止行為而排除其危險性,故共同正犯之一人,需有效阻止犯罪結果之發生,全面排除共同行為之危險性,始成立中止犯。

1已發生法益侵犯結果,得否主張?
實務見解:不得
學說見解: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僅需排除其創設之風險,得類推適用中止未遂

2





 

詳解 提供者:Kuan-Po Cho
甲、乙→殺人罪,依刑法§271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一)甲殺丙,成立刑法271故意殺人罪既遂犯

(二)乙一同,成立刑法271故意殺人罪共同正犯

(三)乙不成立27條的中止犯

(四)乙亦不構成共同正犯的脫離



ps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作為判斷標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而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時,為殺人;倘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以使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受到傷害,而後傷害的行為導致死亡的結果時,為傷害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