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殺丙的行為,成立271殺人罪
主觀,故意
客觀,因果、可歸責、無阻卻違法、罪責、成立
二乙打丙的行為,成立271、28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共同行為之分擔、共同行為之決意,該當本罪
乙得否主張27中止未遂?
27:中止犯
1與單獨犯罪不同,共同犯罪之危險性較高,且不會因其中一人之中止行為而排除其危險性,故共同正犯之一人,需有效阻止犯罪結果之發生,全面排除共同行為之危險性,始成立中止犯。
1已發生法益侵犯結果,得否主張?
實務見解:不得
學說見解: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僅需排除其創設之風險,得類推適用中止未遂
2
(一)甲殺丙,成立刑法271故意殺人罪既遂犯
(二)乙一同,成立刑法271故意殺人罪共同正犯
(三)乙不成立27條的中止犯
(四)乙亦不構成共同正犯的脫離
ps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作為判斷標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而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時,為殺人;倘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以使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受到傷害,而後傷害的行為導致死亡的結果時,為傷害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