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見丁身懷數萬現金,遂起意夥同乙搶劫之,丁向其二人苦苦哀求,表示該現金為其幼子的救命錢,乙心生同情,遂道德勸說甲放棄,卻遭甲拒絕,乙無奈只好轉身離去,甲仍續行強盜丁之財物得手。試問:甲、乙之刑責?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