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予以羈押理由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男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有下列情況得予以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2.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
(二)得否單純以重罪作為羈押理由:
依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意旨:被告縱為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如無逃亡、串共滅證導致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尚欠缺羈押之必要,如果單以重罪作為羈押之理由有違憲法之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三)綜上所述,如單被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而沒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其他各款事由,違反大法官第665號釋字,因此不得單以此做為羈押之理由
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明文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以若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而只是嫌疑重大時,是不能夠羈押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