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意涵 該理論假設代理人和委託人都是自利的個體,而代理人即可比為組織的管理者,委託人即組織的所有者,兩者之間為契約關係,即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契約,由代理人負責管理組織的生產過程。 為使代理人的行為結果對委託人有利,委託人通常會與代理人簽訂以下兩種契約: 1.結果導向的契約:若公司獲利,則代理人除原有薪資外,亦可獲取一定的紅利。這是以增加誘因的方式促使管理者可為公司創造更多利潤的契約。 2.行為導向的契約:即委託人透過某些監察系統,監視代理人的行為。 儘管如此,這種方式仍會因為雙方資訊不對稱的緣故,使代理人因自我利益上的考量,而犧牲委託人的權益。 (二)解決方式 這種弊端可從上述兩種契約著手改善: 1.誘因方面:雙方在簽約的時候先確認誘因結構,使代理人知道委託人的利益與他自己的利益可以並存。但前提是必須設法使代理人的行為容易衡量,否則最終結果會不利於代理人。 2.行為方面:雙方另訂以行為為基礎的契約。此一契約以委託人監測代理人行為的增幅為主體,通常會以科層制的觀念做為其設計本體。 (三)在公共管理的應用 此一理論運用於公共管理,即人民與官僚的互動關係。該理論認為,為避免官僚怠職和危害公共利益,政府得運用績效管理及相關評估方式,以強化對官僚的課責與監督。 如上世紀80年代英國所施行的「財務管理改革方案」即要求各級政府基於經濟、效率、效果三個標準擬定具體的績效指標。
(一)委託人與代理人理論
1.分享責任關係→分享責任
2.建立誘因結構
(1)目標的分歧
(2)資訊的不對稱
3.問題癥結解決
(1)去除不確定
(2)機會主義者
(二)委託人與代理人理論之公共管理的應用
1.誘因結構的建立
2.委託人與代理人關係的界定
3.透過企業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