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旨
迅速提供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學生及教職員工生,在校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時,能即時送醫並獲得妥善照顧,確保其安全,降低風險危害程度,期使傷害減至最低,並能讓患者在生理、心理上獲得到最佳的照顧。
二、 依據
1. 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2. 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
三、 處理原則
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四、 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小組組織編制及職掌
校內緊急救護任務非任何人可以獨立完成,不論嚴重程度如何,實務工作中須學校團隊合作分工的機制並協助因應。
五、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六、事故傷害送醫紀錄表
七、實施內容:
◎ 事件發生前
(一) 訂定緊急傷病通報處理流程。
(二) 緊急傷病處理小組成員應留下聯絡電話及代理人並隨時確認任務,掌握學校出入動線,以備緊急之需。
(三) 建立學校附近緊急醫療機構連結網絡。
(四) 安全教育與訓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及學生的急救教育研習。
1. 學校得洽各地區醫療急救教育機構,合辦或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每學年接受基本救命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2. 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五) 建立學生緊急傷病聯絡網資料:
1. 各班導師應建立學生緊急聯絡網,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完成緊急聯絡電話之更新與確認,緊急聯絡電話除父母親或監護人外,應至少另列其他緊急聯絡人二人,各班聯絡網複本一份留健康中心備用。
2. 健康中心每學年開學後普查學生特殊疾病現況資料,學生有特殊疾病史應徵詢其緊急處置時之配合事項,視需要優先護送至指定之醫療院所救治。
(六) 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適時給予適當處置。
(七) 救護設備:遵照「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充實急救器材及定期維修,並應熟悉健康中心急救設備操作方法,以因應突發傷病事件救護之需。
1. 一般急救箱。
2.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3. 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4. 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5. 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巾等)。
6. 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7. 專用電話。
◎ 事件發生時
(一)傷患處置
學生及教職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時,請在場人員立即將傷患送至健康中心,如傷患不宜移動者,迅速通報健康中心或學務處人員(離事件現場近者)到現場急救,如有心跳呼吸停止,在場人員立即施行CPR等待救援。事故現場如有繼續性之危險時,應兼顧救助者自身安全下,協助患者離開現場或等待救援。
(二)通報
1. 在上課時間應立即依急救原則處理,由任課老師協助將患者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由學校護理人員到場處理,並通報學務處人員及導師。
2. 非上課時間由發現之教職員工、指導老師或在場學生,依急救原則做現場處理,立即通報健康中心或學務處人員並將受傷學生送至健康中心或請校護到場救護(校護未到達前任課教師或發現者須先行急救措施並給予安全環境),如有必要則聯絡119救護車送醫治療,並通報學務處及導師。
3. 疾病或事故發生,可自行至健康中心的學生,應由師長或同學陪同。無法自行至健康中心的學生應由師長或同學通知護理人員前往處理並通知學務處人員支援。
4. 需緊急醫療救護者同時通報119,報知災害發生地址、種類、範圍及傷病患情況。
5. 導師或值週導師、值週教官瞭解情況後,會同學務處與傷患家長取得連繫。
6. 依「教育部校園安全管理及災害防救實施辦法」,啟動「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規定通報。
(三) 學生緊急傷病分類:
1. 輕度傷病:簡易處理-返回教室。
2. 中度傷病:簡易處理-通知導師-健康中心休息觀察-如一小時內症狀未緩解-健康中心人員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帶回就醫。如家長無法到校,啟動護送就醫順序協助就醫並連絡家長到場接手。 註:普通急症─係指無緊急危及生命之慮,但仍需送醫治療之個案。例如大傷口切割傷、暈眩、燙傷、單純性骨折、發燒38℃以上等。
3. 重大傷病: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立即通知119支援並護送就醫,並由護理人員或現場急救員給予緊急救護處理;導師負責聯絡家長到醫院及說明處理狀況。 註: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墜樓、溺水等,以及人數眾多之傷病如食物中毒、實驗室意外、火災、氣體中毒等事件。
(四) 傷患護送就醫:
1. 護送人員得予公假,如有課務,由教務處負責調派臨時代課代理人。
A. 普通急症、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持續性危害之傷病):
事故發生-由校內護理人員處理返回教室繼續上課或至健康中心修養並評估是否由家長接回送醫接續治療。
B. 重大傷病、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持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傷病特殊情況):
護送之優先順序為 (1)護理師 (2) 教官室/校安中心指派 (3) 衛生組指派。如送醫,一名護理師陪同,另一名留守健康中心。
C. 如兩名校護均護送傷患就醫或另一名護理師休(差)假時,校護代理人 (教官室校安中心派員)進駐健康中心。
2. 護送交通工具:必要時請119救護車,夜間亦同。非緊急狀況,以自用車送醫,每次每人交通補助費100元,統一由健康中心登記,由家長會相關經費核實支出。(慰問師長亦同)
3. 緊急送醫要點:
A. 學生必須送醫時,配合家長填寫之緊急事件調查表資料,盡可能送往該醫院就診。如無填寫或連絡不到家長,則送附近合格醫療機構就醫。
B. 護送與陪同人員依照「學生緊急傷病護送優先順序」辦理,由教學組安排課務及職務代理人,並由校方核給公差假。
C. 傷患送醫、診療費用由家長會經費墊支,護送人員將收據交給導師,由導師聯絡家長歸還;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須檢據報請學校處理。若學生家境貧困,可尋求救助單位或相關基金酌予補助。
D. 陪同就醫之交通工具非由救護車送院可依實核據申請計程車資補助(請護送人員務必向駕駛索取收據始能申報),交通費用依主計室相關規定辦理,醫療費用則由傷病學生自行墊付。
E. 第一時間前往慰問師長主管,得以事後申請交通補助費。送醫及慰問交通費用由家長會相關經費核實支出。
(五)學生如在校區外發生疾病或事故傷害,接獲通知之教職員工應通報學務處前往協助 處理,並連絡學生家長,了解情況後報知校長。
(六) 遇團體食物中毒或重大意外傷害事件,啟動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向衛生局所報備。
◎ 事件發生後
善後物品復原及清點器材,健康中心於事件發生一星期內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包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等)提出書面報告,並建檔、定期統計分析管理,作為安全教育宣導,知會相關人員,並妥善保管與運用。
八、 注意事項:非上班時段,緊急傷病由校方指導老師通報處理,自行到校學生由目擊人員通報守衛室人員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