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問依據鐵路法第 71 條規定,對於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時,處多少新臺幣之罰鍰? 如接受查票卻無票乘車,鐵路機構執行人員之補票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1500~7500
加收50%
詳解
一、鐵路法第71條第6款規定: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二、若經查票卻無票乘車,依鐵路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故鐵路機構執行人員得依前開規定,補收其車票價格及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詳解
一、拒絕鐵路戰車人員查票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二、無票乘車而無正當理由者,鐵路機構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詳解
1500~7500
詳解
罰1500-7500圓。加收票價50%
詳解
依據鐵路法第71條規定,對於拒絕路站車人員查票時,可處新台幣一千五以上七千五以下罰緩,如接受查票而無票乘車,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詳解
罰緩10000以上到50000以下
補票價的百分之50
詳解
1500~7500
補票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