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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53378
科目: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申論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 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本條之精神,應如何由立法技術來落實?(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