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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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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120447
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立法院在議事極度混亂中三讀通過某法案,請問,就我國憲政原理、相關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案之法定效力及其實效如何?(25 分)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 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改革之道。 (25 分)
三、試申論我國憲法第 23 條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予以實踐?(25 分)
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5 條規定: 「(第一項)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 點名表決。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 宣告之。……」試申論立法院院會主席決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 表決方法應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