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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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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114850
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我國立法院,政黨協商後所做成的決定,經常都成為後來院會所做之決 議,試說明其法律依據,並從我國立法院運作實況,論述本條規定之意 義與問題。(30 分)
二、我國某縣縣議員某甲,曾因不滿議會決定把定期大會質詢時間縮為六 天,在議事廳咆哮,並在臉書 PO 文嘲諷,遭縣議會停權三個月。某甲 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停權處分,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維護議 員職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司法對議會自律權應予一定程度的尊重, 是「司法審查密度」的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事項所做的決定, 不屬於司法審查對象。」行政法院有受理某甲請求針對停權處分定暫時 狀態之假處分的權限。最高行政法院並認為:某甲停權期間無法出席定 期大會並行使議員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受有重大損害,而具有急 迫性。據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某甲有理,裁定某甲可暫時行使職權並 出席議會。試分析本案並論述己見。 (40 分)
三、為解決臺灣被稱為「行路地獄」之問題,甲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自治條例」規定,「行經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駕駛人未減速至時速 20 公里以下者,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乙市則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行經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 駕駛人未減速至時速 20 公里以下者,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其累犯者並得吊銷其駕駛執照」 。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 定,論述甲市及乙市此二項地方立法之正當性與合法性(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