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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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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69537
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時,如果想要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調閱現在正在偵查中的個 案相關文件,請問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可否拒絕?請依據國會文件調閱權之性質與功 能,申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可否拒絕在憲法與法律上之理由。(35 分)
(-一)某縣為降低財政困難,擬開徵地方稅。(9分)
(2)某直轄市政府為管理市內公園綠地,依據市議會制定之法規授權,制定規定。(7分)
3某鎮鎮民代表會制定內部議事法規。(7分)
四如果某縣議會針對該縣所屬之事業機關組織進行立法,通過後,該縣政府認為此 法規難以執行,請問該縣政府如何進行覆議程序?(12分)
(一)請問二讀程序與三讀程序分別具有什麼功能,以及其程序如何進行?(20分)
(z)並請陳述二讀程序完成後是否可提起復議?如果可以,應如何進行?(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