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某縣縣議員某甲,曾因不滿議會決定把定期大會質詢時間縮為六
天,在議事廳咆哮,並在臉書 PO 文嘲諷,遭縣議會停權三個月。某甲
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停權處分,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維護議
員職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司法對議會自律權應予一定程度的尊重,
是「司法審查密度」的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事項所做的決定,
不屬於司法審查對象。」行政法院有受理某甲請求針對停權處分定暫時
狀態之假處分的權限。最高行政法院並認為:某甲停權期間無法出席定
期大會並行使議員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受有重大損害,而具有急
迫性。據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某甲有理,裁定某甲可暫時行使職權並
出席議會。試分析本案並論述己見。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