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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3858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敘明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定義及申請人各 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eipei Xie

一、監護登記之定義及申請人: 1.監護登記之定義: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對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定、選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2.監護登記之申請人: (1)本法第35條規定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2)本法第47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本法第48條之2戶政事務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二、輔助宣告之定義及申請人: 1.輔助宣告之定義: 依本法第12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2.輔助宣告之申請人: (1)本法第35條第2項以輔助人或受輔助人為申請人 (2)本法第47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本法第48條之2戶政事務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所應逕行為之。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定義及申請人: 1.定義:本法第13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2.申請人: (1)本法第35條第3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2)本法第47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本法第48條之2戶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所應逕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