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戶籍登記如因申報資料錯誤造成,應由申請人提出何種證明文件,以申 請更正?今有 A 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乙,申請更正其戶籍登記事項,而 乙提憑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請問 A 戶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理?請申 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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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黑曜石奶奶
關於戶籍登記事項因申報錯誤之更正程序,及受理大陸地區文書之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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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申報資料錯誤申請更正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 更正登記之性質: 依《戶籍法》第 22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登記。本題所述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性質上屬於實體事項之更正。
  2. 應備證明文件(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3. 證明文件之形式要件: 依同細則第 13 條及第 14 條,證明文件原則應提出正本。若屬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等重要登記,戶政事務所應留存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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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 戶政事務所對乙提憑大陸地區文書之處理程序
  1. 驗證程序: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證明文件係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即海基會)驗證。
  2. 實體審查與准駁:
    (1)審查義務: A 戶政事務所於收到經海基會驗證之文書後,仍須就文書內容之真實性及與更正事項之關聯性進行實體審查。
    (2)處理結論:
    ①若文書經驗證無誤且足以證明申報錯誤之事實,A 戶政事務所應准予更正登記。
    ②若文書內容仍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函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查明,或由 A 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調查事實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