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民國(下同)96 年 7 月在臺灣出生後,97 年至 100 年間,每年均在 臺灣居留至少半年以上,100 年起至 108 年間,均為短期入境,於 108 年 12 月 24 日出境後,迄未有再入境紀錄;另甲自 100 年起主要係在國 外生活。甲於 113 年 2 月申請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請問主管機關受 理後,依法應如何決定?請申論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黑曜石奶奶
(一)甲申請喪失國籍之要件審核與行為能力之欠缺
  1. 法律依據:
    依《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2. 行為能力之判斷:
    依《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甲於 96 年 7 月出生,至 113 年 2 月申請時,其實歲僅 16 歲,法律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3. 實體要件不符與法條適用辨析:
    (1)排除隨同喪失之適用: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雖規定喪失國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然其性質係配合《國籍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隨同喪失」規定。本案甲係單獨申請,並無隨同父母喪失國籍之事實,故無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空間。
    (2)積極要件之欠缺:
    《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將「有行為能力」列為申請之積極要件。甲申請時年僅 16 歲,法律上並未准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為申請之方式辦理該款喪失。故甲不符法定行為能力要件,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其申請。
 
(二)兵役義務之限制與豁免:
  1. 原則:
    若甲為男性,依《國籍法》第 12 條第 1 款,男子年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內政部不得許可其喪失國籍。
  2. 但書豁免:
    若為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國內無戶籍或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3. 本案適用:
    甲於 108 年(12 歲)即出境且未再入境,符合「15 歲當年年底前遷出國外」之豁免要件。故不論甲之性別為何,均不受兵役義務之限制。
 
(三)程序受理與刑事紀錄查核:
  1. 查核規定:
    依《國籍法》第 13 條及細則第 12 條第2項,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喪失國籍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喪失國籍者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資料。但未滿十四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2. 程序決定:
    本案甲未滿足實體要件「行為能力」之規定,主管機關原則上毋庸進入後續實質程序查核。
(四)結論:
綜上論述,甲申請喪失國籍時實歲僅 16 歲,不符合《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應有行為能力」之法定要件。即便甲符合第 12 條兵役義務之豁免規定,亦無法補正行為能力之欠缺。因此,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作成不予許可之行政處分,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