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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15778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說明公務人員勞動三權的涵義及範圍,並比較法國、德國及日本三國公務人員運用勞動三權的情形。(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vaid
協商 結社 罷工
詳解 提供者:jdiwen

所謂公務人員勞動三權系指結社權-組織團體之團結權、交涉權-或稱協商權、參與權以及罷工權-或稱爭議權,就法國、德國、日本三國運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 法國 1. 結社權:依據法國文官法,公務人員可組織工會,以爭取維護自身權益,法國設有最高人事制度協議會、人事管理協議會及行政管理協議會,均有員工代表參加。 2. 交涉權:依據法國憲法規定,「凡勞動者,均得透過其代表參與勞動決定或企業經營」,因此法國文官有權推派代表參與人事制度及人事措施的決定。 3. 罷工權:依據法國新憲法的規定:得於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罷工權,唯目前未有相關法律措施。故原則上法國公務員具有罷工權,但有下列限制: (1) 雖無特別法規存在,但如對一般國民利益有影響,政府得限制罷工權。 (2) 政府得決定罷工權行使的性質與範圍 (3) 所有罷工必須於5日前通知,並說明罷工的理由及時間,且禁止各部門於不同時間罷工。 (4) 如認為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政府得禁止罷工,且可對於不遵守規定者予以懲處。

(二) 德國 1. 結社權:依據憲法及公務員法,德國公務員有組織工會的權力。公務員法:公務員基於結社自由,有權參與工會及職業團體。且依據職員代表法,可設中央及地方職員協議會。 2. 參與權:包括「共同決定」事項及「協同參與」事項 (1) 共同決定:可共同決定事項如人事措施(任免遷調)、服勤時間、休假、防護措施、考績標準、工作分配等,通常由機關首長與機關協議會先行協商,如有爭議,再向上級機關尋求磋商解決。 (2) 協同參與:有關薪給待遇、在職訓練、上下班時間等均屬之。協會可以先以書面提供意見,如機關首長認為與之意見差距過大,則由上級機關長官決定。 3. 罷工權:德國公務員禁止罷工。但由雇員及勞工組成之工會可以罷工。 (三) 日本 1. 結社權:依據國家公務員法,公務員可以組織工會,但有下列人員不得組織團體: (1) 警察、海上保安廳、監獄服務人員。 (2) 適用勞動關係法之現場作業人員。 (3) 擔任管理者、監督人員或從事秘密業務人員。 2. 參與權:目的為改善工作條件,可交涉事項包括工時、給與、休假、任免遷調、安全衛生、災害補償等。但有關國家管理事物及營運事項則不得交涉。 3. 罷工權:依國家公務員法,日本公務人員禁止罷工、怠工、一起休假、拒絕加班。違反者可予以嚴厲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