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相關救濟規定,依其標的區分為「申訴、再申訴」以及「復審、行政訴訟」,茲說明如下。 (一)復審之內涵 1.標的: (1)行政處分 (2)依法申請之案件,未獲機關回應 2.受理機關: 經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起 3.救濟期間: 30日 (二)不服復審決定之救濟管道 1.提起再審議 2.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