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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身心障礙人員考三等交通行政#44871
科目:公職◆交通行政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都市之大眾運輸應如何進行評鑑?其評鑑內容為何?請列出評鑑指標並分別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endy

(一) 大眾運輸條例(下稱本條例)依據本條例第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依據本條例第3條之規定。第7條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乃為交通部。因此,破題可以從這個部分導入,亦即交通部為辦理大眾運輸事業之評鑑,應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7條之規定,制訂相關辦法,而交通部依據此一授權,遂訂有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主幹部分之架構 1.評鑑辦理機關與方式 依據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大眾運輸事業,其營運與服務評鑑,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分組加以辦理。而依據本辦法第4條與第5條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事業之評鑑時,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同時應依評鑑項目訂定評鑑執行要點,載明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之後實施。 2.評鑑項目 (1)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4)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加以彈性調整;以符合不同類別大眾運輸之特性,方得進行適性評量。 3.評鑑之列等 依據本辦法第9條之規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4)丁等:未滿六十分。 評鑑指標 依據本辦法第11條與第12條之規定,評鑑結果具有2項積極作用: 1.計畫審議之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得作為主管機關有關大眾運輸路(航)線經營權、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依據。 2.獎勵與缺失之基礎:主管機關對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得核發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報請中央主管機公開表揚;評鑑結果有缺失之項目,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予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