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二)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為王富國先生配偶、王強、王芳共三人
(三)107年可扣除額 配偶:493萬 王強:50萬 王芳(未成年):50*2+50=150萬 父母:123萬*2=246萬
(四)
1.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核定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於繳款書送達,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於繳款書送達30日內申請復查
1.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參照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如下: (1)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2. (1)配偶1/3、兒子王強1/3、女兒王芳1/3。若兒子王強死亡則由其下一子王海燕繼承其該1/3財產。 (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如下: 一.被繼承人中遺有配偶者,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有配偶=扣493萬)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有兒子、女兒,但兒子死亡不算=扣50萬)。其有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屆滿差距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兒子死亡由其孫子繼承:20年-4年=6年*50萬=扣300萬)。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有父、母=扣246萬)。 共可減除=493萬+50萬+300萬+246萬=1億89萬。 3.應在繳納通知單送達起始日至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