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1年 - 91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15799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9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 (一)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10 %) (二) 假設世居於台北縣之王富國先生死亡時,遺有父母、配偶,以及兒子王強(25 歲又3 個月)、女兒王芳(18 歲又5 個月)。其中王強已婚並育有一子王海燕(即王富國之孫,3 歲又9 個月)。請問在沒有任何人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王富國先生之繼承人為何人?又在沒有任何人拋棄繼承的情況下,與王富國先生有關的上述親屬在計算遺產稅上,共可從遺產總額中減去多少扣除額(應列出計算式)?請不必考慮免稅額、親屬身心健康特殊情形,以及喪葬費等上述資料未提及之扣除項目。(10 %) (三) 若欲就王富國先生之遺產稅案件申請複查,應該在什麼期限內提出申請?(10 %)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麵包~108年財稅高普雙上榜~感謝阿摩

(一)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二)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為王富國先生配偶、王強、王芳共三人

(三)107年可扣除額 配偶:493萬 王強:50萬 王芳(未成年):50*2+50=150萬 父母:123萬*2=246萬

(四)

1.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核定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於繳款書送達,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於繳款書送達30日內申請復查

詳解 提供者:micky

1.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參照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如下: (1)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2. (1)配偶1/3、兒子王強1/3、女兒王芳1/3。若兒子王強死亡則由其下一子王海燕繼承其該1/3財產。 (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如下: 一.被繼承人中遺有配偶者,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有配偶=扣493萬)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有兒子、女兒,但兒子死亡不算=扣50萬)。其有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屆滿差距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兒子死亡由其孫子繼承:20年-4年=6年*50萬=扣300萬)。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有父、母=扣246萬)。 共可減除=493萬+50萬+300萬+246萬=1億89萬。 3.應在繳納通知單送達起始日至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