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T 市政府於民國 70 年間為興建公園依法徵收甲所有A及乙所有 B等數 筆土地與A、B土地上之建物;惟 A地雖已發放補償費但其地上建物並 未補償完竣,另B地及建物雖已發放補償費但並未開闢興設。嗣於111年間,T 市政府經檢討,發現該徵收案爭議茲事體大,擬有所作為,並初步徵詢民意、研擬對策。請問,該徵收土地核准案有否失其效力?又, T 市政府如決定不再開闢公園,甲、乙得否主張為土地收回權之行使? 請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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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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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偷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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