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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12477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12477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所有 A 地一筆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係由乙的先祖於日據時期所承租,該時編定地目為「林」,臺灣光復後繼續承租,但未定有租賃期限,於民國100年12月始由乙繼承該租約。嗣於106年 12月,經發現A地僅零星分布香蕉等果樹,疑未作農業使用。請問,A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 請求乙返還土地?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二、L 市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而辦理市地重劃,甲所有 A 地位於該市地 重劃區內,然對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不服,爰循序提起救濟。甲主張重 劃區內主要道路、大型公園、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等項皆列為共同負擔項目,疑有違反受益付費原則而構成違法。請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規定,評析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25 分)
三、甲所有位於某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地 A地與 B地,係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但 A、B地均有二分之一面積種植果樹、另二分之一面積供縣道使用。甲先於民國 108年2月1日出售A 地,後於111年2月1日出售 B地,並向縣府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 按土地稅法等規定,甲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分述其理由。(25 分)
四、T 市政府於民國 70 年間為興建公園依法徵收甲所有A及乙所有 B等數 筆土地與A、B土地上之建物;惟 A地雖已發放補償費但其地上建物並 未補償完竣,另B地及建物雖已發放補償費但並未開闢興設。嗣於111年間,T 市政府經檢討,發現該徵收案爭議茲事體大,擬有所作為,並初步徵詢民意、研擬對策。請問,該徵收土地核准案有否失其效力?又, T 市政府如決定不再開闢公園,甲、乙得否主張為土地收回權之行使? 請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