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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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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1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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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1247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12477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所有 A 地一筆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係由乙的先祖於日據時期所承租,該時編定地目為「林」,臺灣光復後繼續承租,但未定有租賃期限,於民國100年12月始由乙繼承該租約。嗣於106年 12月,經發現A地僅零星分布香蕉等果樹,疑未作農業使用。請問,A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 請求乙返還土地?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