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文(共 30 分)
有民眾申請鑑定、兌換非故意造成之火焚或污破損新臺幣券幣,並已親送
或郵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試以法務部調查局的角度,查明該民眾原申請鑑定並兌換 5000 元新臺幣,
經鑑識科學處調查後可兌換 2000 元新臺幣,並將已完成之鑑定報告書,正
本函送原接受申請之臺灣銀行(分行),副本送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