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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 高考三級 現行考銓制度#12444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有何重要規定?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增修條文6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1.考試
2.公務員之銓敘保障退休撫卹
3.公務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詳解 提供者:kemiliane
我國現行憲法第83條及增修條文第6條中 考試院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有考試及詮述的職權 而其他的只有制度法律的職權而已
詳解 提供者:黃于芬

憲法第83條與增修條文皆明文規定考試院職權,茲就其規定分述如下: 一 憲法與增修條文之規定 (一)憲法第83條規定:含養老等11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 1.考試 2.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3.公務人員任用 考積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二 兩者規定之不同 (一)憲法第83條規定職掌共11項 文末加等字 究為列舉規定或概括規定頗有疑慮? 任用 考積 級俸 陞遷 褒獎等與用人機關息息相關 適用上易生疑慮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為全國最高考試機關 1.考試含公務人員考試及專技人員考試 2.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兼含法制事項與執行事項 3.公務人員任用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為與用人機關權限畫分 所謂法制事項即政策製定 法規擬定 而實際執行由用人機關 (三)原定養老事項刪除 因為行政院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