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83條與增修條文皆明文規定考試院職權,茲就其規定分述如下: 一 憲法與增修條文之規定 (一)憲法第83條規定:含養老等11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 1.考試 2.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3.公務人員任用 考積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二 兩者規定之不同 (一)憲法第83條規定職掌共11項 文末加等字 究為列舉規定或概括規定頗有疑慮? 任用 考積 級俸 陞遷 褒獎等與用人機關息息相關 適用上易生疑慮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為全國最高考試機關 1.考試含公務人員考試及專技人員考試 2.公務人員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兼含法制事項與執行事項 3.公務人員任用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為與用人機關權限畫分 所謂法制事項即政策製定 法規擬定 而實際執行由用人機關 (三)原定養老事項刪除 因為行政院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