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用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2.公營事業對於經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3.僑務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4.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業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室、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