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
1.空地投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預期未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土地應繳納之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5倍空地稅。
2.荒地投機: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1~3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睡滿3年,仍不使用得照價收買。
3.地價低報: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4.現值低報: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徵值稅。
5.超額土地:前調超額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逾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為建築使用,得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發展較緩地區不在此限。
6.耕地終止租約:出租耕地依法編為建築使用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得終止租約。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照價收買之。
二、收買價格:
1.空地投機─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2.荒地投機─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3.地價低報─申報地價
4.現值低報─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5.超額土地─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6.耕地終止租約─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