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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術科職業安全衛生法(本法) 申論+填空#99460
科目: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本法§27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恐虐狂戰士

職27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 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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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童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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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組,協連視指
(公主, 雪蓮視子,
天山童佬吃雪蓮, 想要看兒子,所以找銀川公主給虛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