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認領,我國身分法無明文規定。
身分法著重由事實所衍生之身分關係,不得機械式解釋法條,陷於概念法學之泥淖,甚或產生人倫綱常之謬誤。
有事實上血緣關係者,本該受身分法保障,乃屬當然解釋,亦符合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立法解釋。
認領係非要式之單方法律行為,以遺囑為之,僅係用以證明該認領行為存在之證據方法。
認領之效力不與遺囑有效與否同其命運,縱遺囑因違反法定要式而無效,認領行為若符合法定要件,仍屬有效。故甲之遺囑因為違反法定要式而無效時,其認領行為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