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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5663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 5 月 5 日結婚,民國 101 年 7 月 7 日生下一子丙。甲結婚後依然風流成性,與丁於夜店相識後,進而租屋同居。在丁懷胎戊期間,甲身體健康檢查時,意外發現自己得到末期癌症,即將不久於人世,乃於民國 102 年 3 月 3 日立下遺囑認領戊,隨後甲即於民國 102 年 9 月 9 日過世。試問:如甲之遺囑因為違反法定要式而無效時,其認領效力如何?(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遺囑認領,我國身分法無明文規定。

身分法著重由事實所衍生之身分關係,不得機械式解釋法條,陷於概念法學之泥淖,甚或產生人倫綱常之謬誤。

有事實上血緣關係者,本該受身分法保障,乃屬當然解釋,亦符合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立法解釋。

認領係非要式之單方法律行為,以遺囑為之,僅係用以證明該認領行為存在之證據方法。

認領之效力不與遺囑有效與否同其命運,縱遺囑因違反法定要式而無效,認領行為若符合法定要件,仍屬有效。故甲之遺囑因為違反法定要式而無效時,其認領行為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