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第二題(35分)
甲於民國105年5月1日向乙購買A高级中古車一輛,價金新台幣150萬元,甲给付價金後,乙於105年6月1日將A車過戶並交付甲使用。未幾,甲發現A曾有人在其内燒炭自殺且該車之四驅傳動系統故障,為此主張解除契约請求返還已给付之償金,兩造間因甲無法證明乙有過失而就此一瑕疵争議纏訟多年。迄109年12月1日,乙基於息事寧人乃與甲約定互相返還A車及償金時,乙當場發現甲於占有該A車將近4年6個月期間,竞仍以一般無四驅傳動系統方式,繼續使用該車輛多達6萬公里如以車輛出租費用計算相當於100萬元之租金費用(並有估價鑑定書可證)。 乙乃抗辯A車並無瑕疵或瑕疵程度無關緊要,甲不得解约,且甲如解约,因其受有使用該車而節省上開相營於租金費用之不當得利,也應從 150萬元價金中扣抵該費用。
試問:甲主張解除契約,有無理由?如有理由,乙抗辯甲受有相當於租金費用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