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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東區營運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8階助理工程師─職安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32591
科目:鐵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二題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分別說明有關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或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之以上兩種類型,為防止職業害,原事業單位各應採法定措施?(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