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題題目:請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除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並應提供哪 些設施?(4 分)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其情形分為哪兩類?試述之。(6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
(1)完善的交通安全服務或是提供女工宿舍
(2)完善的安全衛生設施
二、
性騷擾為分為(1)假藉行使職務之便利,要求被害人從事性行為或是其他騷擾行為,(2)以勞動契約或是給予聘雇關係為條件之性騷擾行為
詳解
1。沒有大眾運輸工具的接送,或者女工宿舍
3。
敵意性性騷擾:受雇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至侵犯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交換性性騷擾: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詳解
(一)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二)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二)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詳解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生宿舍。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陞遷、考績、降調、報酬、獎懲等之作為交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