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就業服務:對象為有就業意願並具有工作能力,但暫時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工作環境強調與一般非障礙者在融合的工作場合一起工作。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修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由此可知,需要支持性就業服務的身心障礙者,雖具有工作能力,但仍不足以獨立在一般競爭性市場就業,需由政府提供輔導員在旁協助支持,藉由就業服務員專業的支持,如工作技巧訓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社交、健康與財物等,使其能獨立工作,並獲得全職或每週至少平均20小時以上有薪給之工作,且薪資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使能獨立工作。
庇護性就業服務:對象為15歲以上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經由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後適合就業案置於庇護工場之身心障礙者,工作環境主要以非融合式環境為主。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修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庇護性就業的目主要有3個
(1)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2)保障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
(3)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