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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包括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5720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超額保險如屬「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依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他方得解除契約」。其所稱當事人究屬何人?於保險人以詐欺方式訂立超額保險之情形下,要保人所得主張之權利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保險契約為要保人提出,並付繳交保費的義務,保險人承諾,當契約所載明之危險發生時,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因此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此處所指當事人,謂之「要保人」無可置疑。 2.法律禁止「超額保險」的目的,是避免因不當得利而引發「道德危險」,若是要保人以詐欺的方式訂立的超額保險,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即使危險發生亦然,以繳交之保險費也無須退還,保險人若有損失,還可要求賠償,要保人不得對抗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