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日內
滿6個月 18個月 30個月前後30日內
15日內
二,
甲: 以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供他人使用
丙: 聘用他人許可或未經許可之外國人
一、三日內,6個月18個月 30個月之前30日內、15日內送當地主管機關
二、甲犯了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丙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1.入國後幾3日內接受初次健康檢查....6個月.18個月.30個月...2.甲:違反57條.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丙:違反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1.入國3日內初次健康檢查
2.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定期健檢
3.15 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