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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法律事務: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34137
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大大銀行花蓮分行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於設址台東之甲公司,並由住屏東之 該公司負責人乙,為上開借款連帶保證人。當事人於大大銀行花蓮分行簽定之借據、保證契 約、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等文件內,均以大大銀行(總行)為「貸與人」,且雙方 就該借款所生紛爭,合意約定應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嗣該借款屆期,甲公司未依約履 行清償責任,大大銀行花蓮分行乃以甲公司為被告訴請清償。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未附理由者一律不予計分)

申論題內容

(三)乙為輔助甲公司而依法參加訴訟,嗣法院判決甲公司全部敗訴確定,則該判決對 於乙有無執行力?【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