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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34139
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2.下列情形甲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抑或第三人異議之訴?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丙三人成立合夥,每人出資 100 萬元共同經營「高港餐廳」,詎因丙前 曾擔任友人之連帶保證人而遭連累,銀行遂持執行名義查封執行「高港餐廳」 中丙之出資額 100 萬元,甲即起訴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又甲、 乙應否一同起訴?(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