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乙身為超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受僱人,其不得因拾獲遺失物而請求報償
2.若給付報酬有失公平,得請求法院減免其報酬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則不得請求報酬
拾得人並未於七日內交付拾得物或經查詢後仍隱匿者不得請求報酬
受領權人具有特殊狀況(如經濟困難或其它急迫情勢等)
(二)
1.沒有請求權
2.若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另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使拾得遺失物得請求報酬制度面,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一般的法律感情及社會公義。
可以請求好像六分之一還是十分之一吧
當媒體記者爆出來 只是不請求報酬
1.沒有請求權 2.若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另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使拾得遺失物得請求報酬制度面,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一般的法律感情及社會公義。
1.因為拾得人為乙超市聘僱之清潔人員,其對於該遺失物之拾獲,不得請求報酬
2.若遺失者為家境貧寒 ; 或 拾得人為公共運輸僱用人員時 , 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