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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營運職/金融保險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28082
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題目一: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原則上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請分別說明下列有關送達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應如何處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家逸
補充送達>寄存送達 一、第137條(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138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