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於114年7月1日向乙公司購買監視器設備乙批,乙公司於114年8月1日交付設備,俟經甲公司驗收合格,乙公司出具保固書,保證自驗收合格日起2年內,於正常操作使用情形下對設備及零組件保固。保固期間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如有故障,乙公司負責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若更換零件新品仍無法排除故障,乙公司應更換全新監視器設備。嗣後,甲公司發現監視器故障,並於114年10月1日書面要求修復,乙公司修復完成後,重新計算保固期自114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0日止,然監視器又於114年12月1日發生故障,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再次催告修復,然乙公司遲未回應修復,斯時又因新聞媒體大幅報導,該公司涉嫌有將陸製品偽以國產品交貨之行為,甲公司大為震驚。試附理由回答:
(一)如契約有特別註明禁用陸製品,甲公司於 115 年 8 月 10 日解約,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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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619279
✅ 答案:有理由,但須證明乙公司確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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