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法規內容已於107年4月11日修正
第12條:一、蓄水工程興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七)堰壩高度十五公尺以上或蓄水容量五百萬立方公尺以上;其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堰壩高度七‧五公尺以上或蓄水容量二百五十萬立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