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 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 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 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⑵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 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