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原住民族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132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試附理由說明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⑵乙超市於店門口懸掛「本店貨物既出,概不退換」之告示。(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刷LeetCode不如刷申論題

這題不是考在民法總則嗎?不能用民法71條違反禁止規定或強制規定為理由使法律行為無效嗎?


法律系教授都不依法行政喔?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二、乙超市之告示無效

 1 按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2 依題示,乙超市於店門口懸掛「本店貨物既出,概不退換」之告示。由於該告示將使與乙為 買賣交易之消費者拋棄民法有關物之瑕疵擔保之權利(如民法359條契約解除權、364條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之請求權),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故乙之告示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