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
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
及滯留。……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同條例第 31 條
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
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
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
部分登記事項。」而於實務上,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涉及犯罪行為之業者,除函送地
檢署外,並命其「自文到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日止」停業。
試問:關於「自文到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日止」停業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