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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8387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第一審法院以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甲不服上訴第二 審,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判決駁回其上訴,甲再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亦認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全案確定後, 甲認為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之確定判決,均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 第 1 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及同項第 10 款之為判決基礎之證言係虛偽陳述之 再審事由,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將第一、二、三審之確定判決廢棄, 並就本案請求為有理由之判決。問:

申論題內容

⑵受理再審事件之第二審法院,有無管轄權?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