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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8387
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8387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對於甲有無實際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在此程序中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若甲提出 前開借據及本票各一紙,並提出乙有每月匯款 12500 元之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為證。 經審理後,乙未對於該匯款用途加以說明,若一審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僅說明:本件 雖經原告提出借據、本票及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等為證,但因欠缺直接證據足以認定 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交付款項之事實,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則此一判決中事實 認定之論證是否存在瑕疵?(20 分)
⑵若在此事件中,原告甲起訴時,已附丙律師為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一紙, 原審於預留就審期間後僅送達開庭期日通知書予原告甲、被告乙,並未通知丙律師, 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與被告及丙均未到場,問:法院可否視為兩造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承此,若法院於此時依職權續行訴訟,另定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 並僅通知乙及丙,但未再通知甲,惟甲、乙、丙均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 期日,問:此時可否視為甲撤回起訴?(20 分)
⑴原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之確定判決,是否均為再審之訴之適格對象,得對之 提起再審之訴?(20 分)
⑵受理再審事件之第二審法院,有無管轄權?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5 分)
⑴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對丙同時所為同一聲明內容之二請求,應如何進行審理? (20 分)
⑵丙此二聲明所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請依題旨分別論述之。(40 分)
⑶丁決定提起之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應如何聲明方為 適當?關於丁主張之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在,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30 分)